雇主應辦事項說明
親愛的客戶:

感謝您的惠顧,讓我們很榮幸來為您服務,關於聘僱外勞的問題,舉凡申請、管理、翻譯、輔導…等,敝公司都可竭誠為您服務。
為了讓雇主更加了解聘僱勞外需注意事項,以下條文請詳細閱讀:

※外勞相關之法規及罰則請詳閱勞委會重點宣導、就業服務法雇主及外勞重要條文宣導書。
※外勞應隨攜帶居留證正本,以利警察臨檢。若外勞沒有攜帶居留證將被處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整。
※需依規定安排聘僱之外勞,於入境後第六個月、第十八個月、第三十個月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聘僱許可函到期前二個月需向勞委會提出展延聘許可始得繼續聘僱外勞。
※居留證到期前一個月需向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居留展延,逾期將處NT$2,000~10,000元之罰鍰並強制遣送外勞出境。
※應按時繳交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NT$2,000-,勞委會三個月會寄發繳費劃撥單至府上,請務必於繳費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應按時繳交健保費,以基本工資NT$1904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公布之資料,以健保投保金額級距為NT$19047時作計算),每人每月NT$1235-(雇主自付NT$954-, 外勞需自付NT$281-),健保局每月寄發帳單至府上,請務必於繳費期限內繳納,若逾寬限期限仍未繳納且未申復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徵 滯納金,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滯納金計算方式為:已繳保險費金額×(繳納保險費日期-滯金起算日)×0.1%。
※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需依法令契約給付外勞工作報酬。
※失去聘僱外國人資格之情事而即通報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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