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11256號
附件:
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下列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 廣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版面及字體大小如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效:
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太平洋日報。
二、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
三、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臺灣時報、中華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四、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更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五、澎湖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臺灣時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六、金門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太平洋日報、金門日報。
七、連江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太平洋日報、馬祖日報。
另本會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職管字第一○一○五一六一六六B號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