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符合重新招募免評,雇主可免去被看護者每3年至醫療機構作專業醫療評估。但部分雇主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規定分別如下:

1.第一類: 無須另行檢附文件。

2.第二類: 原則長照中心優先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被看護者最近一次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下稱診斷書附表)資 料,但系統上無法查詢者,將請民眾出具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影本(註:雇主得至最近一次醫療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證明被看護者屬於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該診斷書附表應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3.第三類: 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正本 (醫療機構不限勞動部指定醫療機構,且診斷書無效期限制),該診斷書請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另第二類及第三類適用對象證明文件,應於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時隨案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未檢附勞動部將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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