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眾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80歲以上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勞動部已建立針對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但僅適用申請重新招募之案件。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飛越國際公司 的頭像
    飛越國際公司

    聘雇外勞的部落格(作者:OMI)飛越國際公司

    飛越國際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