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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023號

附件: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二萬三千九百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三萬元。

七、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八、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四0五一五九五三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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